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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

,本日最大條,應該就是

『瞎密?!陳幸妤投書媒體爆料?!』
                                                            『瞎密?!陳致中、黃睿覲認罪?!』
此消息一出
整個台灣社會簡直投下了一顆震撼彈
藍的,不用說眼鏡掉滿地
一堆名嘴本來準備好的罵人劇本全部擦掉重來
綠的,也是不遑多讓
一堆驚訝跟詫異完全表露無遺
除了『眾叛親離』,甚至連『妻離子散』、『大義滅親』都出來了
也有人開始數落阿扁一家
什麼槍口應該對外不知報恩
哇!!這真的好大的一頂帽子啊!!

說實在的,我也希望每個人都是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只是,當時局正值總統大選熱戰之時,戰鬥正趨火熱之際
就連演員準備表演、歌星準備演唱會之前,如果一個不小心感冒掛病號
都知道要趕快去看醫生,還知道要打特效針
連那個從喉嚨直接打進去的都敢拼了
朋友車禍受傷,腳打石膏
都知道要搭車坐輪椅來上班了
腳扭到可以閉關十多天,忍辱負重的等到腳傷好了才出山
如此情操,真令人肅然起敬啊
再說,當年號稱十惡不赦的陳進興找他進去喇賽的時候
其豪情壯志,捨我其誰的進去官邸的氣度
之後為了社會、為了他無辜的小孩,願意義務辯護的胸襟
大概現在阿扁已經十一惡不赦
不然從事情開始到現在,我還真不小心的沒聽過他力挺阿扁的決心
切割的時候倒是切得蠻準蠻用力的
被爆料的時候還努力的怪幹嘛槍口都只對『自己人』
好個『自己人』啊
真不知道那天「我選擇相信林全」是不是我聽錯了啊!!

話說,我還真的給他無聊
今天還真的奇摩、估狗一下
找了份中華民國96 年7 月11 日公布的『洗錢防制法
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的
但是中文組合我應該還看得懂
開宗明義第二條寫的是: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中間我如果沒有看錯,好像都是要「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吧
至於第四條寫的是: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三、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好像意思是說要洗錢,這些錢要是因為有犯罪所得到的,才能算洗錢吧
那麼,我真的很想知道
阿扁那不知道幾百、上千億的錢
到底有哪一條真的已經確定是貪污所得,還是是不當所得
假如沒有一條可以證實是非法、不當所得
那還有洗錢不洗錢的問題嗎?!
認不認罪....不就只是讓藍丁丁能不能自High那一天嗎?!
這個連21QQ的來賓都懂的道理
反而被號稱「自己人」的人打到快趴在地上
真好啊...
光說個「認罪」、丟個投書,就可以把這麼多人打出原形
這筆帳也太好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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